或许在三五年后,牛奶将告诉我们它什么时候会发酸,走丢的小狗能告诉主人它的位置,而在超市结账时不用再排队,每件商品的金额会从我们的账户中自动扣除。这些都得益于电子标签——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线射频识别技术。
电子标签是1/50米粒大小的智能芯片,包括产品制造厂的全部人、财、物信息。专家预计,2008年前后,全球RFID应用将大规模爆发,市场规模达到5000亿美元,到2012年更将达到1万亿美元。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中心,拥有最大的RFID应用市场,目前还没有核心的RFID技术和产品,更没有自己的标准。在国外企业割据的局面下,国内企业并未束手旁观。
强心剂
2005年11月4日上午,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牵头,300多家国内外IT企业参与的中国RFID产业联盟成立。同时信息产业部宣布成立新的RFID标准工作组。
其实,中国制定自己的RFID标准不是头一次。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和两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标全国产品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研发的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NPC)标准,推出后一天也没有施行,10月17日,被国家标准委宣布取消了。由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和信产部联合牵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和实华开、复旦微电子等几十家企业组成的标准制定小组的工作早在2004年底就已“终止”。
“一开始有关部门推动标准,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又封杀。”一位参与UPC标准制定的人士告诉记者,“原本在调解编码结构之后就能与国外标准兼容的NPC标准被废除,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现在标准制定又要从头开始了。”据称,12家国内企业近千万投资“血本无归”。
此次,由54家企业重新组建的标准小组的成立对于那些在各方利益争夺下无所适从,又对RFID寄予厚望的企业无疑是一剂强心剂。
处境微妙
据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射频识别与电子标签应用分会执行副秘书长欧阳宇介绍,国内做一个合格芯片至少报废20个,而国外做10个芯片只浪费2个。国外企业的芯片切割能力是国内企业的40倍,国外0.13微米的芯片都已大面积生产,而国内能做到0.15微米芯片的厂商只有中芯微电子一家。目前,中国市场上绝大多数RFID芯片都是由日立、飞利浦、德州仪器等国外厂商提供的。
RFID产业联盟的建立意在消除中国RFID应用的成本、技术、标准三大障碍。而标准是第一个突破点。
目前,全球RFID标准呈三足鼎立局面,国际标准ISO/IEC 18000、美国的EPC Global和日本的UbiquitousID技术差别不大却各不兼容。在此形势下,中国的RFID标准处境尴尬,如果设计为国际市场通用的开放标准,目前中国企业整体技术水平还不够高,必然竞争不过工艺、技术成熟的国外标准;另一方面,如果标准迟迟不出台,国内市场仍将落入海外企业的手中。
NEC事业发展部王科宇告诉本报:“标准尽快出台有利于应用单位,比如物流企业进行RFID规划和设计,尤其是开环应用(指跨不同企业和不同的行业部门的应用),我们希望越早越好。”NEC有标签和读写器产品,覆盖各个频率,但并没有在国内遇到合适的应用。
其实,RFID的标准并不是指某个单一标准,而是一系列标准。如在防伪、证件等封闭系统的应用大多为13.56MHz中低频率的标签,而最受重视和发展最快的是频段为860MHz~960MHz的远距离超高频电子标签。目前多数国外芯片和读码器厂商都是基于这个频率推出产品。
据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息规划处处长李建介绍,中国的860MHz~960MHz频率主要是CDMA、GPRS手机通讯应用,电子标签可能不再使用这个频段。国外企业的超高频标准产品将无法应用,占据市场更无从谈起。如德州仪器、英飞凌等芯片厂商目前都未在国内商业化大批量生产超高频产品。
因此,中国超高频标准的出台,对于“静观其变”的国外厂商可谓意义重大。
欧阳宇则认为,标准制定和出台的时间并不影响国内电子标签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应用,关键是让应用带动标准。“要在市场应用达到一定阶段之后推出既能和国际标准兼容,又能符合中国企业发展状况的标准,给国内企业留出时间。”
欧阳宇透露说:“电子标签低频和高频标准在年底前很快会出台,有关通信接口的标准和超高频的标准短期内还不能出台。”
目前,国内只有中芯微、清华同方、复旦微电子等少数几家企业能生产超高频产品。标准晚些出台,将有利于国内企业成长。
在国外企业垄断RFID应用之前制定中国自己的RFID标准显然非常重要。但中国RFID标准的不能出台,原因并不简单。
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NPC)标准的“夭折”也意味着物品编码标准问题在新标准的制定中,仍会成为争论的焦点并发生激烈碰撞。有UPC标准的教训摆在眼前,参与RFID标准制定的企业仍将心存疑虑,毕竟,谁制定了标准谁就将获得这个中国数千亿市场的掌控权。当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时,产业联盟将如何解决?新的标准制定小组又将如何协调那些擅长“用文件打架”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已经或即将出现的利益争夺?(n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