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用的索尼IC卡是否属于侵犯技术专利之列,如果属于的话,是谁决定采购这些IC卡和设备,是否要负责任?
索尼因非接触IC卡技术专利被诉20亿日元
神奈川大学名誉教授松下昭及其担任董事长的日本系统研究所,以非接触IC卡技术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非接触IC卡“FeliCa”的索尼及采用该卡开展“Suica”服务的JR东日本赔偿损失。索赔金额共计达20亿日元。
松下教授曾于1997年前后要求索尼接受授权,但遭到索尼的拒绝。松下表示,“我对嘴上说要知识产权立国,但基础专利却得不到重视的日本的现状提出质疑”。
松下的律师团认为,截至专利到期的2005年6月,授权费用中索尼为约75亿日元、JR东日本为约21亿日元。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要求索尼赔偿15亿日元,JR东日本赔偿5亿日元。
对此,索尼公关中心表示,“已经接到起诉书。但对尚在争执之中的纠纷无法作任何表态”,JR东日本公关部则表示“将在诉讼中明确自己的主张”。
松下主张的是能够应用于RFID标签的基础专利
松下主张受到侵犯的两项专利均为1985年申请。其中,1991年注册的“第1601672号”是一项关于利用输出读写的载波生成IC卡数据输入用时钟的技术专利。松下表示,“除IC卡外,这还是一项包括RFID标签在内的近距离通信技术基础专利”。2004年注册的“第3574452号”是一项根据IC卡和读卡器之间距离调整载波输出的技术专利。
包括上述专利在内,松下把1985年申请的9项专利合并为一项,申请了美国专利,并于1989年6月注册生效。专利号为4,837,556。在此之前,东芝、三菱电机、英特尔、美国HP等公司申请的33项美国专利引用了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