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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一卡通公司收取押金违法终审败诉
作者:郭京霞 王亦君
时间:2007-07-24 11:00:38
曾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公交IC卡押金一案昨宣判,一中院以“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复和规定以及核准的成本金额,收取公交IC卡押金的行为并无不当”为由,终审驳回了林某要求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的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林某,以收取月票卡押金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普通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由,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经报道)。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终审宣判。一中院以“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复和规定以及核准的成本金额,收取公交IC卡押金的行为并无不当”为由,终审驳回了林某要求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30日,林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自己于2006年4月16日在月票办理点办理学生月票卡1张,一卡通公司在收取月票预付费后又收取月票卡押金20元。林某认为,一卡通公司强行高额收取高于月票卡成本费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请求法院判令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  

  一卡通公司辩称,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的联合通告,购卡人每卡须交纳押金20元,该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收费进行预先核准的,并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因此收取押金的行为具有公平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卡通公司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的法人单位,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交通卡制作、发行、结算业务;市政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的投资和管理。而物价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分别就收取IC卡成本押金一事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3年6月25日北京市物价局在“关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收费问题的批复”中批复:“……一卡通损坏需要换卡时,可按每卡不高于20元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对按规定收取的押金,在持卡人办理退卡时,应将押金全额退还”;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公交地铁采用IC卡月票替代纸制月票工作的函》第四条载明:“购买IC卡(包括普通IC卡和IC卡月票)需缴纳20元押金……”;2006年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相关七部门做出《关于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制月票的通告》,其中规定普通卡、月票卡储值区首次充值不低于20元,购买一卡通IC卡,每卡须交纳押金20元。

  一中院认为,在一卡通IC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一卡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函件、批复在其经营范围内制作、发行公交IC卡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复和规定以及核准的成本金额,收取公交IC卡成本押金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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