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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改气出租车加气出新规需贴电子标签
作者:记 者 王海涛 通讯员 刘乃超
时间:2008-03-27 09:18:46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所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8年9月1日前,办理气瓶注册登记手续、粘贴电子标签、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使用登记标志,否则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使用者不得使用,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加气站不予加气。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所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8年9月1日前,办理气瓶注册登记手续、粘贴电子标签、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使用登记标志,否则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使用者不得使用,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加气站不予加气。

  记者发现,随着油价上涨,油改气车辆越来越多,很多技术水平不高、技术装备差、不具备生产改装资质的个体业户开始从事油改气业务,一些车载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贪图便宜,到没有改装资质的地方私自改装,造成很大安全隐患。济南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济南市将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智能系统,对非法安装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气瓶等气枪将自动加锁,无法加气。

  据了解,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是针对车用气瓶本身质量安全、安装质量安全、充装安全、使用安全等环节依法开展的,其中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车用气瓶,进行安装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等检验合格后,将气瓶信息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金质信息系统,最后由信息系统按统一格式输出人、车、瓶的信息(包括气瓶使用有效期限),由特定仪器将此信息输入电子标签后粘贴在瓶体上,车体前挡风玻璃粘贴登记标志,同时发给车主使用登记卡。

  截至目前,济南市已登记车载气瓶1200个,在此提醒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车主应保管好使用登记卡,在气瓶安全使用期满前主动联系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固定装置松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安装单位联系,确保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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