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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车载气瓶未贴电子标签将不能继续使用
作者:张建华 刘乃超 李文明
时间:2008-03-31 08:48:33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质监局获悉,自9月1日起,车载气瓶未登记将不能继续使用。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质监局获悉,自9月1日起,车载气瓶未登记将不能继续使用。 

  该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济南市质监局将在全市展开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所有车载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月1日前办理气瓶注册登记手续、粘贴电子标签、粘贴使用登记标志等,否则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使用者不得投用,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加气站不予加气。据悉,这次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将从车载气瓶本身质量安全、安装质量安全、充装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展开,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没有资质、私自改装、安装车载气瓶的问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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