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开始,哈尔滨市政府将在两年内向哈市范围内(暂不包括呼兰、阿城)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群(不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行150万张社保卡。
从2009年1月开始,哈尔滨市政府将在两年内向哈市范围内(暂不包括呼兰、阿城)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群(不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行150万张社保卡。届时,哈尔滨市民有望持社保卡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按照规定,市民初次领取社保卡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负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卡损坏、丢失补领收费标准为50元/张。为最大限度减轻特殊参保人群的经济负担,哈市政府决定免收无单位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初次领卡的费用,补卡的收费标准为40元/张。
届时,社保卡还可以办理存取款、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银行业务。社保卡在哈市范围内办理期间,可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卡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