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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需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作者:RFID世界网 收编
时间:2010-06-22 10:43:21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达到对传输资源的共享,三网融合应当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具体可采用“共同共有”的物权模式对现有的网络进行改造。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达到对传输资源的共享,三网融合应当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具体可采用“共同共有”的物权模式对现有的网络进行改造。

  经过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的调研、协调和反复论证,“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终于尘埃落定。笔者注意到,“三网融合”的试点方案特别强调了“统筹规划网络和资源共享”以及“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两大基本原则。这与今年一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相符。

  目前,我国“三网”的概念主要包括电信网(固定电话网和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这些网络格局相互独立,且每种网络资源的组成方式也相互独立?这种网络相互独立的格局已暴露出诸多的弊病,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的重复建设和资源利用的低效。“三网融合”的实施不但可以促进网络资源的共享,最重要的是可以大幅度地减少重复建设,进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质上,当今的三网融合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信、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络物理状态的三网合一,而是指电信、广电、互联网主要运营企业在业务上的相互开放,相互可以进入对方的领域,而逐渐都成为若干个具有三大业务全牌照经营的同类企业,进而实现在网络层上互联互通,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在经营层上既互相竞争,又互相合作,最终实现为大众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和个性化的基本通信和内容服务。

  那么,广电负责IPTV和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利弊又有什么呢?

  试点方案明确了,广电部门负责

  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这其中包括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可见,广电部门的功能是“蓄水”,即内容的集成播控,电信部门的功能是“修渠”,即做管道传输。这意味着

  IPTV和手机电视的集成播控大权仍由广电掌握。这与广电和电信原有的业务和运营格局相比,并没有实质的改变。按照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三网融合应当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大力推进广电和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构建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

  尽管试点方案提出了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电部门和电信企业可以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这仅仅停留在“探索”的层面上,这与广电总局于2010年4月12日发布的“41号文”的内容基本吻合,即除了电视台以及具备IPTV牌照资质的企业外,电信企业基本被排斥在门外,这不但与国家推进“广电、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政策要求相悖,也不利于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

  同时,笔者再次强调,“三网融合”要杜绝重复建设,提倡共建共享。

  2010年4月8日,工信部联合六部委(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05号文,提出要在3年内投资1500亿元新增5000万宽带用户,到2011年城市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8兆比特每秒以上,光纤入户量达到8000万户。笔者担忧的是,如此巨大的投资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对此,广电企业希望自建城域网、骨干网、国际出入口等网络设施,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实施对等互联。众所周知,基础电信企业拥有四通八达的城域网、骨干网、国际出入口等网络设施,以中国移动山西公司为例,该公司铺设的光纤总长度已经达到22.7万公里,覆盖100%的行政村。如果允许广电再自建城域网、骨干网、国际出入口等网络设施,就会造成巨大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笔者建议,广电企业的“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应当与电信企业共享上述网络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三网融合”涉及广电和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整合和资源共享等诸多的物权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一条明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发挥物的效用”可以理解为“发挥物的效力和作用”,这意味着不仅包括发挥物的所有权人对其自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能,而且包括设置他物权,即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能。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提高网络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这是我国物权法关于“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在三网融合建设中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达到对传输资源的共享,三网融合应当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具体可采用“共同共有”的物权模式对现有的网络进行改造。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关于共有物的管理问题,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监管单位应当考虑制定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管理办法,规范共建共享后的物权维护、使用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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