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记者昨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我市先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明年底前,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在基金分级管理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据悉,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20多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约有75.6万人。我市各地目前的医保制度、基金收支情况、服务管理方式各不相同,特别是医保政策如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存在一定差异。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统一实行刷卡实时结算。这不仅解决了异地就医结算不便、市内跨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现实矛盾,更有利于逐步缩小地区间政策差距,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
参保对象:职工医保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市级统筹后,统一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已在本行政区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缴费标准:统一缴费体现公平性
《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医保制度运行和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对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含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进行了如下统一,包括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范围和最低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月缴费为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5%,其中,市区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月缴费为6%,门诊医疗保险费单位月缴费为3.5%。市区门诊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月缴费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另外,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对于执行新的缴费标准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设定过渡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
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原则
医疗保险待遇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实施意见》按照保险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主要对职工医保的住院、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等进行了调整和统一。
一是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将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目前我市还有部分地区的职工医保住院封顶线尚未达到医改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要求的住院报销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二是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目前我市各地职工医保共付段均为四段,且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简化和调整,医保共付段由原来的四段统一为两段,同时提高低段费用的报销比例,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0%、95%。门诊待遇设立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含)以下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60%;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其中,市区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
三是在外就医自理比例。市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域内跨参保地就医,将不再设转外就医自理比例,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对于转温州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按不高于5%自理,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规定报销。
新特点:统一大病医疗救助
据了解,目前我市除个别县未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其余地区均已建立,但大病救助缴费、待遇有所差异。此次《实施意见》对大病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大病医疗统筹费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市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暂定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至1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当地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规定报销,其中在职人员报销不低于70%,退休人员不低于80%。
另外,我市还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各地当期医保基金收入总额的2%左右计提,筹资规模应控制在全市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风险调剂金解决。市级风险调剂金补助比例,暂定为缺口资金的30%(含)以内,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额度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