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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加快推广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
作者:刘兴增 樊猛
时间:2010-12-13 10:12:34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在基本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和区域加快推广应用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逐步形成跨省区联网的收费格局,并加快形成规模化应用和产业链,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在大幅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节省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安全、高效、绿色的公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在基本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和区域加快推广应用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逐步形成跨省区联网的收费格局,并加快形成规模化应用和产业链,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在大幅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节省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安全、高效、绿色的公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力争明年年底ETC用户达到200万

    《意见》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ETC总体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协调和推广应用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分别从资金保障、项目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1年年末,全国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设置ETC车道收费站数量占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总数量的比例)达到30%,ETC车道数达到2500条,ETC用户量达到2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非现金交易笔数与总交易笔数之比)达到10%。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国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达到60%,ETC车道数达到6000条,ETC用户量达到5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新建高速公路应同步建设ETC

    《意见》要求,未实现辖区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省(区、市)应在“十二五”期内实现联网收费。经济关系密切、具备条件的区域内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区域联网收费。当前重点要推进珠三角地区的跨省区ETC联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周边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求逐步并入上述三个区域ETC联网范围。西南、东北等其他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也应根据未来发展需求推进区域ETC联网。

     新建高速公路应同步建设ETC,并在收费站设置或者预留必要的ETC车道,相关费用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总概算中。已经运营的高速公路应安排改建计划,逐步在收费站设置ETC车道。在现有人工收费车道以及现阶段尚不具备实施ETC的收费公路上,要积极推进实施以非现金付费为主的收费方式。

     加快建设并逐步扩展ETC客户服务网点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ETC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具有ETC储值和银行卡应用功能的IC卡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服务监督、考核、投诉和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设并逐步扩展ETC客户服务网点,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区、市)的服务功能。不断拓展ETC客户服务网点的覆盖范围,提高网点覆盖密度,为ETC客户充值、查询、车载设备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在对现有ETC技术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可对卫星定位、3G、RFID等技术在ETC领域的应用进行研究,不断提升ETC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开放性与兼容性。

      通行费优惠幅度原则上不少于5%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ETC车道、客服网点和省级联网结算中心建设。从2011年起,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ETC车道改造等给予支持。

      各地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通过多种途径降低用户安装ETC车载设备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为用户免费安装ETC车载设备。

      对于已经实行联网不停车收费的省(区、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对ETC用户(包括记账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给予通行费优惠,优惠幅度原则上不少于5%。

      各地要把ETC相关设备、产品纳入年度交通产品质量行业抽查的范围,确保不停车收费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符合性、互联互通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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