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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化管理
作者:记者 王普荣 实习生 耿岩
时间:2011-08-04 08:41:30
记者今日从山西省质监局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车用燃气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在运城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车用燃气设施的范围,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使用、充装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为我省太原等其他市顺利解决车用气瓶监管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记者今日从山西省质监局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车用燃气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在运城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车用燃气设施的范围,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使用、充装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为我省太原等其他市顺利解决车用气瓶监管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山西省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办法由运城市制定,以解决当地1500只车用气瓶监管难的问题,并将由此推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化管理新办法,这样一来,哪只气瓶没有检验、哪只气瓶即将到期等信息就会一目了然。办法规定,车用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其中,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第二次检验为三年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二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首次检验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附件。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压缩天然气钢瓶出租车使用年限为5年,其他车辆为10年。

  汽车加气站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凡是未经使用登记或者未粘贴电子标签的气瓶、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达到报废期限的气瓶,加气站一律不得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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