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射频识别(RFID)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物联网产业的核心支撑技术,为进一步加快我省RFID产业的发展,提高我省RFID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将实施射频识别RFID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工程。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引导、扶持和培植一批从事RFID业务(主要包括芯片设计、制造与封装,天线设计和制造,标签印刷和封装,读写器设计和制造,软件和软件中间件及系统集成,标准研制,人才培训,业务咨询等)的企业,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企业对国际、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和整合力,形成有利于RFID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带动我省RFID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为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以企业为主题,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申报;鼓励海外企业、机构、留学人员在山东投资创业,整合多方资源,共同组建工程中心,形成技术、人才、市场优势。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内注册并从事RFID相关产业的企业。
(二)具有与RFID产品开发相适应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和软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具有保证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工程中心的装备和设施,使工程中心的研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RFID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在国内外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四)企业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科学合理。工程中心建设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资金保障有力,并有科学合理的产品技术研发方向,以及研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等计划。
(五)企业管理水平较高,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有较完善的创新体制和管理机制。
(六)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专业的科研人才队伍和RFID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数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50%.取得了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和产品,研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六条为鼓励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培植我省RFID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对引进省外和海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建立的工程中心,予以优先认定。
第七条 对在RFID领域承担过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产业化项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其产品已应用于实际生产中,具备企业(中心)独立法人资格的,优先给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经信委申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被认定为省级射频识别工程技术中心的,省经信委将统一予以授牌。
第十条 工程中心每二年申报一次,择优认定。
第四章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中心建设方案,落实有关实施计划。
(一)加强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装备水平。
(二)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工程中心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吸引高水平人才、才尽其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成创新人才高地。工程中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RFID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应不低于中心人员总数的50%.
(三)保证工程中心资金投入。工程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四)落实技术和产品研发任务。坚持技术、产品与市场紧密结合,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每年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或产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创新能力。
(五)引领行业快速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行业应用需求,在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技术和应用方面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现创新技术的高转化率,保障充足的产业技术储备,成为行业或领域的领跑者。
(六)打造资源整合平台。通过建设和发展,使工程中心成为推动产学研联合,吸引国际和社会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积聚的平台。提高企业发展实力和竞争力,拉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企业的规模增长,形成集团优势、群体优势,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工程中心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工程中心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工程中心对上年度本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地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意见报送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对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和奖励;对不参加年度考评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将予以警告,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