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201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公布,6月1日12时前,威海市休渔渔船必须回船籍港停靠,若逾期不归,将扣减或取消当年燃油补贴。
渔业部门规定,今年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纳不下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辖区港口内协调解决,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部门工作人员说,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将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休渔期,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返回原停泊地点。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域范围内,确需跨县域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日报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
同时,渔业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经排查未在港或射频标签失效渔船将立即调查处理。对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且加强对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三无”、套牌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规渔船,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