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保险“一卡通”是山东省济宁市2013年的重要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值得高兴的是,自从步入2013年,医保“一卡通”频频传来好消息,如今,不仅济宁市243万参保人员持卡可在全市14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83家定点药店就医、购药,而且从12月4日开始,社会保障卡开始全面发放,参保人员持卡既可就医购药,又可办理存取款。
买药不用两地来回折腾了
“真是太方便了!现在不用金乡、济宁两地来回折腾了。”24日,在市直某定点药店购药的孙大爷激动地说。孙大爷是金乡某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退休人员,5年前退休后就一直住在市区儿子家。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越来越不如从前,吃药、打针成了家常便饭,但是由于参保地点在金乡,在实行全市医保“一卡通”之前,平时在市区就医、购药无法使用医疗保险卡,很不方便。“现在好了,从今年8月份开始,城镇医保‘一卡通’在全市实施后,虽然是在金乡参保,但是医保卡在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一样可以正常使用。”孙大爷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子女求学后异地就业的比例很高,而这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老了以后,多会选择投靠唯一的子女,这将产生很大的异地求医的需求。医保卡“一卡通”,即时联网结算,让我们这些退休后跟独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有病可医。
近年来,跨地区就诊人数不断增加,最常见的就是户口在县里,但现在已经搬到市区与子女居住的老年人,就近看病特别是身患疾病时,发生的大额住院费用需回原参保地进行清算和报销,而且还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患者要先垫付医疗费,几个月后,才能拿到报销的钱,医保卡也不能就近购药,各县市区之间,医保卡也不能互通。一直以来,这些问题困扰着跨地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而现在,这些担忧已经全部解除了。从2013年8月份开始,济宁市实施全市城镇医疗保险“一卡通”,243万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可在济宁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二次报销为老百姓看病撑起保护伞
家住市中区的赵大哥今年44岁,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因患有高血压、尿毒症等重病,2012年住院看病共花费了48万余元,基本医疗保险为其报销了20万元后,二次报销又为赵大哥报销了10万元,加起来共报销了30万元。“真没想到能为俺报销这么多的医疗费,否则根本就看不起病啊。”说起报销的这些医疗费,赵大哥感觉身上的担子轻了许多,生活压力也小了。
现在,市社保局已为2012年度的部分参保人员办理了二次报销业务,这也是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不让一个患者因病致穷”的真谛。
市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规定,截至目前,市社保局已经为市直2012年度的166名城镇职工、53名城镇居民和19名公务员的医疗费进行了二次报销。
在报销范围和标准方面,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2年度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分别超过2011年全省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7618元)和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06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报销金额上限为10万元。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2012年度公务员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金额超过2011年全省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2570.8元)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按70%、8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助。
社保卡一卡两用
与此同时,医保卡也正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卡,从12月4日开始,济宁市的社会保障卡已开始全面发放。截至目前,230多万张社会保障卡已经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社会保障卡加载了金融功能,可持卡就医、购药、领取养老和医疗待遇、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也可以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据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障卡兼具社保卡和银行卡双重身份,拥有两个账户,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消费的是医保账户。而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消费的则是金融账户,即实现了“一卡两用”。而且,社会保障卡还增设了密码功能。
据介绍,社会保障卡将按照参保单位人员数量的多少分批分期发放。年内,济宁260万名参保人员将领到社会保障卡。到2015年,力争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全覆盖。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已起航
日前,济宁市已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凡是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且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均可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特殊门诊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按医疗费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个人负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一个起付标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