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长洪秀柱敲槌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
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攸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终于在1月25日三读通过;未来仅经营代收代付业务的经营门槛,为资本额新台币1亿元;经营收受储值及匯款业务者,资本额为5亿元;但业者必须设立清偿基金;修法并明订民眾储值及每日交易上限为5万元。
立法院17日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为第三方支付订定法源。行政院原本规画支付机构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亿元,经过初审激烈讨论,考量资本额门槛过高,不利產业发展,将业者区分为单纯代收代付和经营储值业务等两类,资本额门槛则分别订为1亿元与5亿元。
根据三读条文,未来每户储值匯款上限为5万元;行政院指出,支付机构的定位是小额零售支付与资金移转,避免过多资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因此订定收受储值款限额,与电子支付帐户间款项移转限额,但额度可视经济发展情况调整。
为了避免电子支付机构违约,损害消费者权益,三读条文也要求支付机构设立清偿基金;支付机构一旦因财务困难,失去清偿能力而违约时,清偿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费者清偿。此外,条文也规定业者若累积亏损超过资本额二分之一,应立即函报主管机关;业者若无法限期补足资本,将面临勒令停业。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境外机构若要在我国经营支付业务,应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申请许可;涉及陆资部分,则须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且金管会应协助国内电子支付机构发展境外合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