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去年在塘沽燃气公司用IC卡购买了100立方米燃气,交费220元。由于未将卡内燃气及时输入燃气表并不慎将卡丢失,遂要求燃气站给予补卡、补费,但燃气公司以公司电脑系统设置问题为由,只同意补卡,卡内余额不补,告知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损失。
滨海新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调查认为,虽然IC卡丢失是消费者的责任,但是燃气公司作为公共设施服务提供方,以公司系统无法处理此类问题和以店堂告示为由排除己方责任及担心消费者找到继续使用等原因,造成服务纠纷的产生,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经调解,最终该燃气站经理到消费者家中上门核实后,给消费者办理了补卡并补充220元燃气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此案参照《消保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进行调解。该案中,燃气公司提供服务时排除己方责任,加大消费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燃气公司理应为消费者办理补卡手续并补充卡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