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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提升ETC收费公路管理水平的可行之道
作者:李春晓
时间:2015-05-11 14:36:06
《办法》规定,5月1日起,广东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遵循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为ETC推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 ETC 交通卡 通行卡

  5月1日,《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5月1日起,广东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遵循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为ETC推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办法》的颁布,是广东高速公路形成联网收费格局之后,在规范收费管理方面的一次全新探索和实践。本文通过对《办法》出台背景和内容的解读,探讨提升收费公路管理水平的可行之道。  


广东6000多公里高速公路实现联网收费,“一张网”收费格局提升通行效率

  背景:“一张网”亟待新法支撑

  2014年11月3日,司机郝某因使用假冒车牌累计逃缴高速公路过路费6600多元,被广东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郝某逃费事件在广东不是个例。自2014年6月29日,广东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式实现“一张网”以来,逃缴通行费现象屡有发生。

  广东实施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一张网”,即对省内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撤销全省高速公路非省界及两端出入口的主线收费站和标示站,实现在省内任意地方上下高速公路只需缴一次费,从而有效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然而,在广东联网收费过程中,出现部分车主通过更改通行卡信息、倒换通行卡等方式偷逃通行费的现象。

  目前,广东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超过6000公里,而此前执行的《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2002年11月颁布施行的,已经与联网收费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为更好地实现高速公路路网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联网收费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施行《办法》,并于5月1日施行。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偷逃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解决联网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施行《办法》为推广ETC提供法制保障。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全力推进ETC全国联网,并对ETC车道覆盖率提出明确要求。广东省人大、政协、政府一直把推广ETC作为民生大事予以督办,在《办法》中明确了相关要求,为推广ETC提供法制保障。

  要点:“四明确”促进机制完善

  《办法》共设28条,主要明确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广东省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机制。

  明确联网收费结算机构的工作职责。立足全省联网收费拆分结算工作的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兼顾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将“联网收费专营机构”的表述改为 “联网收费结算机构”,该机构负责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并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为督促保障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按质提供相关服务,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必须建设、维护好联网收费系统,并负责好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无故关闭ETC车道或将ETC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将按规定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明确高速公路使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对通过更改通行费信息、倒卡、假冒免费车辆等偷逃费行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入口凭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先按可达最长里程收费,事后高速公路使用者若能提供车辆实际行驶路径真实证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费。

  明确推广ETC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要求。结算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有义务推广ETC,并明确提出主线收费站ETC车道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车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声音:期盼完善法律 规范收费秩序

  《办法》规定,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假冒免费车辆,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偷逃费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逃费车辆的泛滥,有利于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秩序。“但是,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额度,相对于联网收费后的逃费数额十分有限。”广东省交通集团负责人认为,违法成本还是太低了。比如,大型货柜车从粤东到粤西,单次路费有可能过万元。相比之下,几百元罚款没有威慑力。

  除了罚款,业内人士更期待相关法律出台。目前关于偷逃费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刑事立法缺失,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这也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针对偷逃费行为处罚时,名称多样,有“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多种解读。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表示,驾车人进入高速公路后,便与公路管理企业形成了高速公路有偿使用合同,并立即生效。车辆偷逃费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后,可以诈骗罪追诉。

  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王长玉律师支持《办法》出台,他认为,对拒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损坏收费站设备和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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