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客户、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就宿迁市商业银行IC卡(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如下:
一、规范IC卡工本费市场定价行为。各商业银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应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确定和调整。在向新开户的客户提供IC卡,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照“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的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定价。商业银行要建立价格合理调整机制,随IC卡推广应用,数量增加、成本下降,应相应逐步降低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
二、规范商业银行IC卡市场推广行为。商业银行推广IC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既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
三、规范商业银行明码标价行为。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涉及IC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水平、适用对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