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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现社保卡制发立等可取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作者:夏菁 吴静
时间:2015-11-25 10:25:44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社会保障“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我省提高了社保卡制发效率,截至今年9月,我省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已实现制发卡立等可取。

  11月24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研究处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社会保障“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福建省提高了社保卡制发效率,截至今年9月,福建省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已实现制发卡立等可取。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全省城镇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866.44万人、1299.06万人、530.4万人、658.66万人和567.14万人,参保人数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福建省在拓展社保基金筹集渠道方面,除盘活存量资金适当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外,探索从预算外资金或通过集中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及经营收益所得等多种渠道,筹措社保基金。

  目前,福建省已提高社保卡制发效率,至今年9月,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的社保卡制发服务窗口均已全部建设到位,实现制发卡立等可取。漳州、南平、宁德市已完成当地乡镇、街道社保卡代办网点建设。

  同时,福建省调整了社保缴费费率,例如从今年10月1日起,降低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0.5%、15%和2%三类划分为八类,分别执行0.2%、0.4、%0.7%、0.9%、1.1%、1.3%、1.6%、1.9%左右基准费率。

  此外,在医保先行支付方面,福建省已于2013年10月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福建省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果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不是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但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在依法进行追偿。

  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方面,因国家层面仅有原则性规定,今年省人社厅已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展开调研,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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