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5日由朝阳市质监局获悉,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车用气瓶事故发生,我市决定开展城市客运汽车“油改气” 车用气瓶安装审核认定工作,以此来依法规范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在节能、环保的同时,为城市客运燃气汽车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据介绍,全市城市客运汽车“油改气”车用气瓶安装审核认定工作将从1月1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
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客运“油改气”车辆(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要到依法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的审核认定,其车用气瓶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由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经安装审核认定的城市客运“油改气”车辆的车用气瓶由安装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粘贴电子标签。出厂即为双燃料的出租车、公交车等客运机动车辆使用的车用气瓶,根据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粘贴电子标签;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直接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粘贴电子标签。
根据我市实际,按着先市区、后县(市)的顺序,分三个时间段进行。1月15日至3月31日,对朝阳市区内(含双塔区、龙城区和朝阳县)的出租车进行审核认定;4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对北票市、凌源市的出租车进行审核认定;5月11日至6月30日,对建平县、喀左县的出租车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气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由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集中进行定期检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办理和电子标签粘贴与审核认定工作同步进行。对出厂即为双燃料的出租车和公交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办理和电子标签粘贴在1月15日至6月30日内随时办理。
按要求,公安部门在办理城市客运燃气车辆年检时,将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未经安装审核认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予办理年检。交通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运输许可》或进行车辆年审时,将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未经安装审核认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予办理道路交通运输许可或年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维修车用气瓶。车用气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由有资质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要全部安装信息化充装控制系统。安装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信息化充装控制系统投入使用,严禁对未进行安装审核认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