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上线,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介绍,电子发票分为不征税发票和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包括:ETC储值卡客户在充值后开具出的充值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包括:ETC客户通过经营性公路的开具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的电子普通发票。
2018年1月1日零时开始,ETC用户可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的第10个自然日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取得相应消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ETC预付费用户(储值卡)可在充值后实时取得不征税发票。
用户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必须持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正常缴纳通行费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www.txffp.com )或“票根”APP完成注册验证绑卡后方可开具。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ETC卡在停车场或服务区加油所消费的金额,只能开具充值发票。银行联名记账卡客户凭通行记录仅能开具消费发票,不能开具充值发票。客户在办理苏通卡时,请务必确保办卡时预留的开户姓名、证件资料、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准确且合法有效。如信息发生变更(含现有苏通卡客户)需及时前往客服网点(苏通卡网点具体地址请关注“通行宝ETC”公众号)柜面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发票平台绑定和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