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牌照实际上是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俗称。
2号令(第二条)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类型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四类。
因此,根据非金融机构获准从事的支付服务具体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会在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时在“业务类型”栏中记载:“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不同业务类型。
除业务类型外,《支付业务许可证》上的其他重要记载事项还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覆盖范围以及有效期等具体内容。
二、第三方支付牌照和预付卡牌照的联系与区别
(一)第三方支付牌照和预付卡牌照都是在上述支付业务许可证规则下衍生出现的俗称。
相比而言,“第三方支付牌照” 这一称谓比较笼统,其所指的业务类型范围既可能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四种形态之一,也可能包括若干种或全部四种服务形态。而预付卡牌照的业务形态更为具体,只包括与预付卡相关的业务类型。
(二)从实际情况来看,预付卡牌照相关的业务类型还可进一步细分为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等两种不同业务类型,例如银联商务《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就记载了“预付卡受理”的业务类型。而业务类型注明为“预付卡受理”的,只负责处理与预付卡交易相关的资金信息,不涉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划拨,通俗地说,只处理信息而不涉及资金。
(三)从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或风险事件、未实质开展相关支付业务、支付业务承接合并等情况,部分支付机构在续展中调减或调增了业务类型,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俗称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与预付卡牌照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