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法人企业: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各级商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到江苏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到南京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工商登记在建邺区,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到建邺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按规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卡法人企业,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咨询电话:025-87778215。
特此公告。
附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
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
2018年6月22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
一、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