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指通过手机、手环等模拟票卡实现现场支付功能,同时,不影响地铁原有智能卡的使用。
当前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公司及银联系统对二维码、NFC等移动支付应用大力推广,新型移动支付的普及已经势不可挡,它是当前实现货币电子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传统的支付消费产业正向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迈进。
背景
目前青岛地铁已开通线路为3号线、2号线东段、11号线,共计104.75公里,车站60座。截止2018年7月份,日最高客流量达67.46万人次。
青岛地铁AFC系统设计符合NFC技术以及银联PBOC 3.0标准要求,开通时已实现琴岛通和金融IC卡的NFC-SIM卡移动支付应用。
图1青岛地铁AFC系统架构图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应用愈来愈普及,广大乘客的消费习惯正在发生改变,互联网+AFC成为地铁发展的潮流。
云购票
云购票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通过手机的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闪付等成熟的支付方式现场购票,或线上购票、现场取票,实现乘客出行免现金、省时间的一种新型自动售票系统。
1引入云购票机
2016年初,通过与互联网支付相关单位及同行开展多次技术交流,青岛地铁确定引入云购票设备。
2016年11月24日,云购票机上线试运行。
云购票管理通过中软云平台进行购票认证、数据统计、设备管理、数据分析等,青岛地铁通过人工统计设备水单和现场巡视设备状态,进行对账工作。
2上线使用情况
云购票机利用超高的效率优势,逐渐改变了乘客的购票习惯,甚至是票卡使用比例的格局。
2018年上半年云购票与TVM购票数量趋势图如下:
图2云购票与TVM购票数量趋势图
在运营过程中,青岛地铁多次接到乘客要求增加互联网支付、过闸,以及在客服中心增加无现金支付方式的诉求。结合云购票业务存在人工对账、无法掌握用户数据等相关问题,青岛地铁正式启动票务云平台建设。
票务云平台
2017年上半年,青岛地铁启动票务云平台建设研究,结合同行业经验,票务云平台建设模式主要有自主招标建设、合资建设及使用外单位平台三种模式,考虑到商务合作复杂性以及云平台管理主动性等因素,确定采用自主招标建设票务云平台。
1里程碑工期
青岛地铁票务云平台将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AFC业务模式相结合,实现地铁互联网售票、互联网检票、互联网用户账户及相关安全体系等功能。
项目包括用户需求书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联络、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安装、系统改造、联调测试等多个阶段。
按照上线时间要求,2018年3月完成项目招标;2018年6月实现票务云平台、地铁官方App、全线网TVM云购票、每站两进两出AGM二维码过闸上线;2018年12月实现全线网AGM二维码、HCE支付过闸功能上线。
2三大板块工作
票务云平台项目分为互联网票务平台(简称ITP)建设及ACC系统改造、既有线(2号线东段、3号线、11号线)AFC系统改造、地铁官方App开发三大板块工作。
(1)ITP建设及ACC系统改造
ITP实现TVM云购票、AGM云检票、BOM非现金处理等业务,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动清分结算。
ITP组成如下图:
图3票务云平台系统图
ACC系统对主服务器、通信服务器、报表服务器、参数管理、数据库结构、交易处理等子系统模块进行改造,增加与ITP对账接口及互联网票务相关统计、分析、查询功能。
(2)既有线AFC系统改造
三条线LCC系统分别对主服务器应用软件、通信服务器、报表服务器、参数管理、数据结构、交易处理等子系统模块进行改造。
TVM软件改造增加,云购票功能;AGM软件改造,增设二维码识别头、更换前盖板等,增加云检票功能;BOM软件改造,增设二维码扫描设备,增加非现金支付功能。
(3)官方App开发及域名、证书申请
APP开发工作同步进行,实现用户实名认证、账户注册等功能,为乘客提供云购票、云检票服务入口。
同时进行域名及数字证书的申请。
3支付渠道及互联网专线接入
与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支付单位在签约、代扣、咨询、认证等技术层面进行对接,并商讨手续费、信用垫资、实名认证、优惠营销等业务需求。
其中,微信支付、支付宝均涉及各项权限申请开通以及各子协议签订,银联涉及收单行三方协议签订等。
同步完成电信、联通两家运营商互联网专线(含灾备中心)敷设及调试。
4上线应用情况
6月29日,青岛地铁官方APP及互联网票务功能如期上线试运营。实现地铁官方App二维码过闸、TVM现场二维码购票线下取票、TVM充值,以及BOM非现金处理、地铁官方App自助更新等业务功能,支付渠道可绑定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
截止7月10日,二维码进站客流、TVM云购票及取票趋势图分别如下:
图4二维码进站数量趋势图
图5二维码购票及官方App取票数量趋势图
根据趋势图可以看出,互联网支付使用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周末(7月7日、7月8日)TVM二维码购票数量要高于工作日,可以初步推断为游客使用量增多。
行业政策研究
参考上海、北京等城市轨道交通互联网支付实施经验,传统AFC系统引入互联网支付后,地铁公司应考虑地铁商业拓展,以下为支付行业相关政策及解读。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解读:地铁与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后,也无法利用合资公司的支付牌照进行预付卡发行、备付金管理、融资贷款等业务。除非成立的合资公司对持有牌照的第三方公司百分百控股,且法人相同,否则不允许使用该牌照。
(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解读:地铁后续进行商铺的小额免密支付商业拓展业务中,乘客需开立支付账户。地铁若拓展便民小额支付商业业务,需依托具有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单位为乘客开立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