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配套规则。
其中,《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的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机构除了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外,业务类型还必须包括互联网支付,而且最近 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年内未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股东或关联方未从事监管关注的风险隐患业务。
中国支付网通过梳理发现,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百余家支付机构里,超过7成均已经有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中国支付网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尚有33家互联网支付机构无公开罚单。
《办法》强调,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擅自开办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办法》中明确,从事基金销售支付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办理基金销售的支付业务。
中国支付网从证监会了解到,截至到2019年1月,共有40家支付机构在证监会成功备案,可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这40家中,仅有不到10家无公开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