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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养犬实行电子标签管理 且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作者:本站收录
时间:2019-09-26 10:06:11
银川市养犬实行电子标签管理且电子标签以及植入费用由养犬申请人承担。
关键词: 电子标签

9月2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审查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一致同意。通读这份新修订的条例,感觉特别有分量,不论是养犬许可管理还是养犬行为管理,字字有力,称得上“最严”犬类管理条例,同时也增加了公众的安全感。

修改条例迫在眉睫

记者注意到,现行的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

9月24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纳影丽在作关于修订《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时指出,多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犬数量不断增加,犬只扰民、伤人等突出问题时有发生,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养犬管理需要,加之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的重新调整,条例确定的主要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都已发生变化。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后经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初审后,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咨询会议。再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及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反馈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再审。

今年8月8日,银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从明确管理主体,提高养犬门槛、限制数量,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违反养犬行为设定处罚等方面做了修订。

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纳影丽在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时说:首先是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其次,限定养犬数量。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再次,严格养犬条件,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同时,实行电子标签管理且电子标签以及植入费用由养犬申请人承担。

六条细则约束养犬人行为规范

该条例第四章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包括: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2.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3.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4.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5.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此外,还细化了死亡犬只的处置。如: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对违法养犬行为设定处罚条款

超养犬只罚款+没收

该条例“最严”的当属法律责任。条例中,一是对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提高了部分罚款的上限。比如: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

二是对部分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行为直接予以处罚;三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予以捕杀;四是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五是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

对阻挠执法者也要给予惩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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