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签”识别追溯气瓶、严格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违规最高拟罚二十万元……近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充装配送“电子标签”识别追溯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市、县(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本市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实行统一布点,市场化经营。禁止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意外事故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实行实名制销售和配送经营;使用机动车或专用电动三轮车开展配送业务,机动车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关规定,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县(市、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登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配送、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应当可以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餐饮用户不得违规用瓶组供气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特别是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同时,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为了有效防范燃气管道被人为破坏的情况发生,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保护范围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距离燃气低压、中压、次高压主管道二米以内,高压管道六米以内;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类燃气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比如,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以及其他明火作业;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损害燃气设施最高拟罚十万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用户有盗气行为的,应当赔偿损失。盗气量的认定,按照盗气设备的额定用气量或者燃气计量装置最大流量、盗气日数、日盗气时间确定。盗气时间无法查明的,盗气日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气时间居民用户按照3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违规新建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点供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新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害行为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