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公司的说法很难站住脚。作为公用事业,其成本资料跟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怎么能借口是“商业秘密”而不公开呢?如果不公开,怎么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据媒体报道,因认为购买IC卡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乘客肖均佑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0元押金及利息,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肖均佑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
一卡通公司的说法很难站住脚。作为公用事业,其成本资料跟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怎么能借口是“商业秘密”而不公开呢?如果不公开,怎么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商业秘密”不是规避公众知情权的“免死金牌”。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即便按照各地公交公司的说法,很多芯片程序是“进口”的,那么,“商业秘密”应该是生产企业的秘密,而不是发行公司的秘密。再者,一味出于尊重卡商秘密而不分青红皂白地花大价钱购买,为这种“冤大头”买卖最终埋单的市民还不能问问吗?要件之二是采取“保密措施”、让公众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但是关于公交IC卡,当前一些会制作IC卡的公司企业都不讳言其成本几何,何以发行销售的公交公司倒“秘密长秘密短”起来了呢?这个成本的宏观语境和科技含量如此清晰,何以一到公交公司那里“成本”就“神秘”起来了呢?由此看来,一些公交公司把成本弄成秘密的寻租手法并不高明,若不是依仗着和垄断、公权的关系,这一成本是永远都不可能升级为“暴利秘密”的。
一件普通商品,我们并不关心其成本,因为市场竞争会代替消费者驱使商家不断物美价廉。我们对公交IC卡等公益垄断产品的成本敏感,恰恰就在于它们不仅远离了市场,而且还远离了等值的交易公平。因此,无论从哪个逻辑来看,公益垄断都不能以“商业秘密”来豁免其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