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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消费卡上的余额该归谁 市民挑战霸王条款
作者:刘自贤 涂莉
时间:2008-02-21 11:41:32
对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卡上余额不多,损失算不了什么,但在消费卡充斥社会的今天,卡上余额总计就不是个小数目,而是涉及到广大消费者。易春华的遭遇提醒人们注意这个问题:商家自行设定的卡上余额过期作废的条款有无法律依据?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作法司法部门如何处理才算公允?

    卡上余额知多少 

  去年1月3日,65岁的退休干部易春华在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电信营业厅购买了一张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发行的100元小灵通充值卡。卡背面明示:本卡在有效期内充值,可获赠10元话费;有效期至2007年1月1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易春华在1月14日准备充值时,被告知该卡已作废,100元购卡款不能返还。 

  如今除电话充值卡外,商场购物卡,食堂就餐卡,电话、公交IC卡,上网卡,美容、健身、游泳卡,俱乐部会员卡等等,诸如此类的消费卡五花八门,多如牛毛。这些消费卡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为商家稳住客户,带来了不菲的利润。对消费卡上的余额,有些商家是等额退还,但也有不少商家设置时间期限,顾客过期不消费就变相将卡上余额收归己有,不退还消费者。
  对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卡上余额不多,损失算不了什么,但在消费卡充斥社会的今天,卡上余额总计就不是个小数目,而是涉及到广大消费者。易春华的遭遇提醒人们注意这个问题:商家自行设定的卡上余额过期作废的条款有无法律依据?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作法司法部门如何处理才算公允? 

  卡上余额应归谁 

  作为消费者,易春华认为,充值卡中100元是其享受电信服务的预存话费,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充值,只能产生不获得电信公司赠送10元话费的法律后果。电信公司不应当、也无权白白侵占其100元购卡款。充值卡背面的明示是电信公司凭借其龙头老大地位设立的典型的格式条款。他之所以不在有效期内充值,就是为了抗议这样的“霸王条款”。 

  消费卡上的余额本属于消费者,但这部分钱在商家手上,由商家控制和支配。有效期满后,客户既不能再消费,也不能取出。商家的这种作法相当于没收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金钱。对此,消费者颇有怨言,商家只有提供了商品和服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即“先服务,后扣款”,没有提供商品和服务就实行余额不退的作法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强加于消费者头上的。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话费或其他余额,也不能推定他们就接受了这一条款。有人认为,商家取得这部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退还消费者。 

  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认为,消费者对卡上余额应该有处置的权利,运营商无偿占有是不对的,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返还消费者。中国消协曾致函一些运营商,提醒他们注意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电话卡的余额问题。但有些行业的运营商仍然我行我素,置消费者于不顾,至今不改。 

  期待公正判决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0个国家消费者组织做过的调查,许多国家对消费卡是不设有效期的,如日本等国。韩国虽设有效期,但长达5年。德国只需要很少金额便可激活到期卡。所以,消费卡过期作废是“国际惯例”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有律师认为,运营商把消费者的卡上余额占有,作为违约赔偿是不对的,尤其在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当然,消费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承担,如将卡上余额转移到新卡上时,运营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 

  据过去几年消费者点评的10大类141件“霸王条款”中,电信类达55件,占总数的39%,其中60%是涉及充值卡的。但因只有几十元上百元钱的争议标的,碍于投诉难断,诉讼不便,只好吃“哑巴亏”作罢。 

  可是,偏偏有人出面较真,打这样的公益官司。易春华不愿意将100元充值款拱手送给电信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将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非法侵占的购卡款100元和其他持卡人未能有效充值而被同样侵占的购卡款,并公开赔礼道歉。 

  武汉分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公司在充值卡上设置的有效期属于格式条款的性质,但并非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构成对原告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易春华败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月15日开庭审理易春华的上诉,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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