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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不详
时间:2010-07-06 09:30:57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用于配股募投项目之一的“智能卡模块封装技术引进及产业化项目”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用于配股募投项目之一的“智能卡模块封装技术引进及产业化项目”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信达证券”)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帐号为:113003512010005118,截止6月29日,存储募集资金40,909,471.43元。仅用于“智能卡模块封装技术引进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该项目计划投资9,913万元,实际募集95,909,471.43元(含利息),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已从该项目中支取5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详见2010年4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人。

    二、公司、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克非、郑伟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分别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信达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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