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治区计划开始实施全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工作,以方便参保人员在全疆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尽可能减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个人垫付医疗费的情况。
1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首先,自治区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真正意义上的地州市级统筹,统一统筹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经办。
根据自治区2010年7月出台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各地州市制定了实施细则。当前,阿克苏地区等部分统筹区域已经实现了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就医持卡即时结算。
今年,自治区将继续加快各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统筹地区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计划开始实施全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据悉,首府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乌鲁木齐以外就医尚不能持卡即时结算,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待遇。否则,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不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需转往区外诊断或治疗的,首先应由三级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备案后,方可转诊转院。
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就医终结后的3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长期派驻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居住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到所在单位或个人缴费的区(县)社保分局领取《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办理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医疗终结后的6个月以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因公出差、学习或探亲等原因短期(12个月以内)离开乌鲁木齐市的参保人员,在去异地前须先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异地医疗费用申报登记表》,办理临时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医疗终结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疆统筹后,首府及各地州市医保参保人员将可在全疆内就地就医、持卡即时结算。目前,自治区已经开始了全疆统筹工作的相关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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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相关部门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标准,按工伤认定的时间确定
今年起,首府开始施行国务院公布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涉及跨年工作,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标准,按工伤认定的时间确定。
具体来说,2010年作出工伤认定的,按照原条例享受相关待遇;2011年作出认定的,按新条例享受相关待遇。首府施行修改后条例一个多月以来,已有百名符合条件人员按新规享受了相关待遇。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同时,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也进行了简化。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必须的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
据悉,原《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
乌市工伤保险自1998年开始实施。截至2010年底,参保人员约5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