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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作者:无线电管理局
时间:2012-12-05 12:00:15
为提高我国车辆的道路行车安全,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资源使用情况,经研究,将24.25-26.65GHz频段规划用于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的使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为提高我国车辆的道路行车安全,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推动无线电新技术的应用,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资源使用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正式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2〕548号

  为提高我国车辆的道路行车安全,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资源使用情况,经研究,将24.25-26.65GHz频段规划用于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的使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的射频要求:

  (一)使用频率: 24.25-26.65GHz;

  (二)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至少500MHz;

  (三)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

  (四)窄带杂散辐射限值符合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有关射电天文业务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北京密云天文台、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天文台、上海佘山天文台、青海德令哈天文台等射电天文台址周围5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

  三、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时,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电台产生无线电干扰,也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电台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docx

  附件2:窄带杂散辐射限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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