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一卡通公司对公交卡押金利息只有管理的义务,而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无论是否退卡,都应定期将利息返还给当事人才是。
北京市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杨成煜称,根据公开材料计算,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的押金每年可获2800万的高额利息,因此,他于近日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等9部门寄出快递,建议用这笔钱购买公众责任险,为公众在搭乘公共交通时增添安全保障。(7月13日《新京报》)
北京“公交一卡通”的发卡量已达4000万张,超过了北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总和——一人一卡后还余千万张,属于典型的涉公共利益的消费服务事项。因此,公众对“公交一卡通”的成本构成、收取押金数额的合理性、退卡时退还押金的管理、押金利息的归属等诸多方面,就不能是一卡通公司内部的事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参照条例予以公开。因此,分别公开采购成本、制卡成本、发行成本、退卡成本等构成内容,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收取押金数额、卡损坏时收取相关赔偿费用的依据,这笔账不应糊涂。
一卡通公司收取该20元的性质确定为押金,那么,无论该笔财产数额大小,都应是持卡人的财产,一卡通公司收取它,除用作IC卡损坏时赔偿担保外,从法律上讲,这笔押金产生的利息,就应属于持卡人所有,一卡通公司对该笔利息只有管理的义务,而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无论是否退卡,都应定期将利息返还给当事人才是(现在电子返还利息又没有技术障碍)。如此这般按法律性质本身来处理,所谓追问押金利息的用途去向,提押金利息的使用建议,属于本来就不应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同意用一卡通押金给乘客购买保险。既然本来就是属于乘客的钱,一卡通要不还给乘客,要不用之于乘客。押金利息不是小钱,这笔钱的去向不能不明不白,一卡通公司应拿出诚意来,给市民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