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4]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加快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现就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打造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为总体目标,以“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引导、促进部省联动、加强示范引领”为核心思路,充分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完善宽带网络覆盖,深化宽带应用普及,提升用户上网体验,持续增强宽带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百姓民生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企业在宽带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促进提升城市地区宽带发展水平;坚持发挥政府在优化宽带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宽带发展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缩小城乡和区域宽带发展差距。
(二)注重引导示范与整体推进相衔接。在全面推进宽带发展的同时,支持和引导具有较好宽带发展条件的地区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探索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经验和模式,通过示范引领促进全国宽带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三)加快TD-LTE建设与加强共建共享同步。大力支持加快TD-LTE网络建设和发展,同步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努力建成覆盖完善、质量稳定、资源节约的TD-LTE网络。
(四)推进建设扩容与提高运行效率并重。在不断完善网络覆盖和加强网站扩容的同时,促进网络、网站应用各环节协同贯通,持续改善互联网互联互通,提高光纤宽带实装率和无线宽带利用水平,提升宽带网络整体运行效率。
(五)加强网络建设与发展宽带应用协同。在加强宽带网络建设的同时,支持宽带应用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拓展宽带行业应用领域,推动宽带应用服务经济民生、促进信息消费,实现宽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加快宽带发展与加强安全保障并举。在大力促进宽带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环境治理,为用户打造安全可信的宽带上网环境。
三、引导目标
2014年主要引导目标是:宽带网络能力持续增强,新增FTTH覆盖家庭3000万户,新建TD-LTE基站30万个,新增1.38万个行政村通宽带。惠民普及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固定宽带接入用户2500万户,发展TD-LTE用户3000万户。宽带接入水平进一步提升,使用8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的固定宽带接入用户占比达到30%,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4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50Mbps、100Mbps等高带宽接入服务。创建示范效果初步显现,推动创建20个以上“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创建宽带示范,引领全国宽带发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推动具有良好宽带基础的地区,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创新发展思路、加大政策保障”等开展创建工作,探索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模式,引领带动全国宽带发展。
(二)深入推进光纤到户,提升城市宽带能力。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推动各地完善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机制,在加大光纤覆盖的同时,重视利用VDSL等多种技术解决老旧小区宽带改造问题,不断提升城市宽带接入能力和城域网传输交换能力。引导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有线电视网络基础,加大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力度,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不断优化网络性能。
(三)大力发展TD-LTE,建设高速无线网络。引导各地加大对TD-LTE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加快TD-LTE网络建设进度,年底前实现300个以上城市网络覆盖。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推动实施4G用户异网漫游,切实保障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用户提供高速、便捷、实惠的4G无线宽带服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农村普及水平。持续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在推进行政村通宽带过程中,优先考虑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已通电行政村互联网覆盖、推进农村学校宽带接入,加大对农业农村信息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西部和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强公共财政对农村宽带发展的支持。
(五)继续深化共建共享,促进设施集约发展。不断加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力度,持续拓展共建共享领域和范围,积极研究探索共建共享新技术、新机制,大力促进资源节约,不断提高共建共享工作成效。
(六)深入推进互联互通,提高网间通信质量。推进实施“东扩西增、全方位、立体化”的网间互联架构优化方案,做好新增7个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健全和完善技术手段,加强互联网互联互通监测,提高网间通信质量。
(七)优化宽带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引导和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扩容网站服务能力、增加网站接入带宽、优化网站设计、部署内容分发网络等措施,提升网站和应用服务能力,改善用户上网体验。继续组织开展宽带网络优化示范项目。加强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与系统研发,推动突破宽带网络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宽带产品质量测试能力建设,保证宽带产品质量。
(八)加大升级改造力度,加快IPv6商用进程。以LTE发展为契机,组织实施“中国LTEv6工程”(支持IPv6的LTE网络部署与应用工程),打通终端、网络、应用端到端关键环节,推动典型移动互联网应用IPv6改造,加快移动互联网IPv6商用化进程。继续推动IPv6网络和网站改造,鼓励IPv6业务创新,推动加快IPv6商用部署进程。
(九)鼓励宽带应用创新,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宽带应用,搭建超高速宽带应用实验平台,积极推广各地各企业宽带应用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宽带网络在农业各领域的应用,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和农业物联网发展;积极推动宽带在教育、医疗、养老、交通出行、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提升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优化信息消费环境。
(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指导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三同步”要求,同步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和风险评估,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和处置、异常流量监控等技术手段建设,研究制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机制,推动营造安全可靠的上网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不断优化宽带发展制度环境,切实推动本地区宽带发展。
(二)积极推动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进一步支持农村宽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资委,不断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机制,指导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委进一步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支持宽带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委积极推广宽带在教育、交通、农业、卫生等领域的普及应用。
(四)各地电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宽带发展工作的总体协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优化互联网互联互通,规范各类宽带接入商的服务要求,保障用户权益;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加大对宽带相关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上网技能。
(五)各地电信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支持本地区宽带发展的支持政策,落实“宽带中国”战略,促进本地区信息消费。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电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各地电信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完善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调研、经验交流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督导。
(七)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通信工程规划,合理确定通信管道和相关设施规划内容与要求,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宽带网络设施建设通行权,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进一步规范通信建设秩序。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对基站环评审批进度及简化审批手续等,积极推动无线宽带建设。
(八)各地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综合利用本地各项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加大对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系统研发及产业化的支持,推动宽带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和应用。
(九)各地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当地电信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多种举措带动本地区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充分发挥宽带对各行业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发挥信息化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宽带网络建设和网站升级改造,切实履行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加大宽带应用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有效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十一)各研究机构、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决策建议、沟通协调、行业自律等作用,促进宽带健康发展。
(十二)各地电信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发现研究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专项行动重要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完善宽带发展标准体系,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