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索尼中国公司侵犯西电捷通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判决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
记者注意到,就判赔金额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该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两项合计910余万元。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11月6日申请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原告的技术从2003年起即成为我国无线局域网产业广泛采纳的标准,为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从业者所采用,并得到广泛应用。被告作为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商,通过其生产并销售的35款手机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并在其生产研发活动中普遍使用。自2009年起,经原告反复交涉,被告拒绝就使用原告涉案专利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恶意拖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规模、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基于上述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大量投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的手机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7,179元,合理支出474,194元,合计33,361,373元。
索尼中国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原告已经许可高通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供实现WAPI功能的产品,该产品是实施专利的专用产品,而被告系购买该专用产品后合理使用。无论芯片供应商获得的许可是何种许可、是否收费,都导致被告的专利权绝对用尽。涉案专利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也进行了专利许可的承诺,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导了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并未明确拒绝许可,应当视为同意他人实施该标准中的专利。在经济赔偿足以补偿原告的情况下,停止侵权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另外,与整个手机的价值相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极低。由于被告没有主观过错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极低,赔偿数额也应低于正常的专利许可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西电捷通公司的专利权,以及如果侵权成立,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涉及争议问题包括被告对原告的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功能检验报告真实性的质疑有无依据、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35款手机具有WAPI功能,且经检测的L50t、XM50t、S55t、L39H型号的手机WAPI功能选项接入无线局域网的方法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相同。被告并未根据法院要求提交其内部使用的测试规范等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故法院合理推定被告在涉案手机的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了WAPI功能测试,该测试行为实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原告亦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而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提交了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西电捷通一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问题,这一新问题在国际上也是难点和热点,至今没有达成共识性解决方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在今天召开的“专利案件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上如是说。
他进一步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不仅涉及专利的授权和保护标准,而且涉及不同领域的核心专利以及世界各国热议的前沿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很可能成为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的指南针,成为提升行业创新水平的源动力,成为制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规则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