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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韩沂:银行不得将风控交给互联网机构
作者:品瑜 双霞
时间:2019-03-07 10:39:15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引流并进行“联合贷款”的模式走热,而其中隐藏的风险也引起监管机构关注。
关键词: 互联网 联合放贷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引流并进行“联合贷款”的模式走热,而其中隐藏的风险也引起监管机构关注。

  3月6日,有消息称,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要求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当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韩沂在全国政协驻地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针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贷款业务,去年上海已下发相关文件进行整治,最近再度重申,要求违规总额不得再增加。

  监管出手规范联合贷款业务

  据了解,上海监管机构要求,尚未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之前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已经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得新增合作项目,并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尤其是对于缺乏自主风控模型、没有实质性授信审批能力、借款用途难以实际控制的业务要坚决清零。

  韩沂表示,目前对于联合放贷有明确的要求,银行不得将风控管理交给互联网机构。韩沂强调,互联网机构可以协助银行放贷,比如帮助获客,提供技术以及管理、回收贷款等。但银行不能直接将资金交给互联网机构,由互联网公司直接放贷,这是个原则问题。

  不仅上海,今年1月初,浙江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对当地城商行开展“互联网助贷、联合贷款”业务提出更高要求,主要要求包括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资金不得出省。

  浙江银保监局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浙江银保监局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

  据了解,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贷款合作主要有两种,即助贷和联合贷款,监管要求助贷回归本源,互联网公司更多扮演客户资料的收集和推荐,而联合贷款模式,互联网公司则参与度更深。联合贷款在当前已经是较为常见的模式,在争抢用户流量的诉求下,一些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纷纷与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助贷机构开展联合放贷。

  早在2017年12月,监管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首次规范“助贷”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2018年11月,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就商业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问题进行内部讨论,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联合贷款属地化比例的规定,即“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从监管思路层面,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监管对于联合贷款的思路主要是持牌经营、控制风险、合规放贷。

  具体来讲,联合贷款机构双方都必须具有放贷资质,持牌经营;为了控制风险,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贷款机构业务规模必须满足各自的杠杆比例、属地化限制以及其他监管要求,没有跨区域经营放贷资质的机构不能跨区域联合放贷、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的联合放贷业务,有的银行只提供资金,风控、管理流程都不参与,这样很容易放大风险。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董希淼表示,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全部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如个别农村信用联社,甚至将直销银行业务外包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由此类平台经营网络借贷业务。

  不过,王诗强表示,截至到目前,联合贷款并没有出现很严重的风险,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具体来讲,目前很多中小银行在小微企业经营贷和个人消费贷方面风控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跨区域放贷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如果合作机构出现风险,会导致合作机构不良贷款急剧增加,危害金融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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