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购买进口食品,有中文电子标签而未张贴纸质中文标签,是否违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现有立法并未对电子标签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跨境贸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宣判,确认在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2020年8月12日,余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并按规定入境。余某收到可可粉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遂以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对该案进行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的行为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图说: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表明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跨境进口零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法源,人民法院可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商财发〔2018〕486 号通知精神,对于既具有货物的贸易性,也具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可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含义做扩大解释,即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中,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阿里法务专家指出,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兴贸易模式的特殊性,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时俱进,顺应数字经济潮流,给跨境贸易“减负松绑”,也意味着跨境贸易商家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可用中文电子标签替代外包装的纸质中文标签,提高经营效率,让其腾出更多时间、精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