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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冬奥会无线电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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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3 09:48:24
为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召开,满足筹备期间及赛时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需求,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国申办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承诺,工信部、北京冬奥组委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结束后一周止。
关键词: 2022冬奥会

为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召开,满足筹备期间及赛时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需求,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国申办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承诺,工信部、北京冬奥组委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结束后一周止。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国申办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承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冬奥会是指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冬奥会赛时是指北京冬奥村预开村日至北京冬残奥村正式闭村日,北京冬奥会筹备期是指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至北京冬奥村预开村日前一天。“相约北京”系列冬季体育赛事是指筹备期举办 的北京冬奥会测试赛。

第二条 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北京市或者河北省张家口市奥运场馆(以下简称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 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政府机构和部门组织建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管理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冬奥会赛区所在地的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境内外用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本规定第十二条中免于粘贴无线电发射设备标签的设备除外),在“相约北京”系列冬季体育赛事期间,应当在各单项赛事开始 30 天之前通过“相约北京”系列冬季体育赛事官方网站或电子邮件(spectrum@beijing2022.cn)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 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https://spectrum.beijing2022.cn) 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作出决定。

外国领导人、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和个人,申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 以其他方式运输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 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特殊控制区域由北京冬奥组委安保部确定。

第六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上或者通过申请时注册的电子邮箱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电子打印件并自行下载打印。

第七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纳频率占用费的除外。

第三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八条 获得《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 射设备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使用前,应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核验地点(核验地点将 在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上公布),由北京冬奥组委 指定的技术机构进行核验,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台(站)、无 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现场核验。

第九条 通过核验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应当粘贴“北京冬奥会无线电发射设备专用标签”(以下简称专用标签),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使用,并在专用标签上注明的时间、区域内使用。

专用标签分为蓝色、绿色。

蓝色标签适用于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绿色标签适用于北京冬奥会赛时期间,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专用标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印制核发。

第十条 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北京冬奥组委指定的技术机构核验,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屏幕、不间断电源(UPS)、额定功率在3 千瓦及以上的微波加热设备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需进行无线电频率申请,但在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前需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第十二条 在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计算机的嵌入式无线网卡,笔记本电脑, 平板电脑,功率在2mW以下的汽车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个人使用的生物医学遥测和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可穿戴式智能设备,无需粘贴无线电发射设备专用标签,但应当遵守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的安全保卫规定。

进入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后,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计算机嵌入式无线网卡、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不得作为无线局域网热点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 照相机无线遥控装置、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不得开启蓝牙功能。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 的现场准入核验,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奥运场馆和 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者, 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如需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需要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 电发射设备的境外用户办理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暂时进境手续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打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暂时进境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期复运出境。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可能对北京冬奥会赛事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暂停 发射;拒不暂停发射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 技术性阻断措施。

第十七条 在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 可以向北京冬奥会技术运行中心或者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北京冬奥会技术运行中心和相关无线电管理 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干扰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方。

第十八条 北京市和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位于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需要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继续使用的原有的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阻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违反本规定,对北京冬奥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冬奥组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北京2022 年冬残奥会结束后一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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