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建设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健康养殖业和提高畜牧兽医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并正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的重要技术手段和措施。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将可追溯体系列为《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重要内容,并在国际上取得广泛共识。我国的《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7年、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也均明确提出加快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今年,省政府还将其列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工作内容。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协调,加快推进,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原则,以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管理为目标,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着力点,以耳标佩戴、信息采集传输、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管理为基础,切实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符合国家要求并与国际接轨的追溯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试点,分布实施,整体推进,力争到2014年,全省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所有猪、牛、羊完成数据采集、传输,并实现全面、快速、准确追踪溯源,建立既符合国家要求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分年度目标任务:
2010年--2011年:先行在福州、厦门两市组织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开。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耳标佩戴率达到90%以上,进入流通环节猪、牛、羊的耳标佩戴率达到100%;检疫和监督时查验耳标,对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进入屠宰加工与流通环节;完成种用猪、牛、羊,奶牛以及跨省调运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上述动物的可追溯管理。
2012年--2013年: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全面推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完成所有出栏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调运猪、牛、羊的可追溯管理。省级数据库正常运转,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014年:完成所有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对所有猪、牛、羊的全面、快速、准确追踪溯源。
三、扎实落实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牲畜二维码耳标的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耳标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网络确认和登记工作。要把耳标佩戴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切实提高耳标佩戴率,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组织做好信息采集传输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种用猪、牛、羊,奶牛以及跨省调运猪、牛、羊的数据采集管理,保证采集的数据真实可靠;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及时传输到中央数据库。采集和传输的数据包括耳标号码、动物品种、性别、出生日期、毛色、畜主姓名、养殖场(户)地址及强制免疫情况等信息。种用动物还应包括该动物父本、母本的品种和耳标号码;调运动物时还应采集出栏时间、用途、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屠宰动物时还应采集屠宰场(厂)名称、地址、屠宰时间等信息。
(三)加强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各地要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要确保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信息的有效衔接,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实现全程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第6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可以将《畜牧法》规定的有关畜禽标识的执法职能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对没有佩戴耳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不得放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积极开展可追溯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出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要及时通过中央数据库查明动物饲养场(户)、运输路线、屠宰场(点)等移动轨迹以及强制免疫信息,结合养殖档案、检疫记录和屠宰记录等从源头查找问题,实现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追溯。
四、强化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
(一)依法落实责任。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有业务监管职责,养殖业主负有依法对畜禽加施标识的义务。各地要依法分清部门和养殖业主的责任,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组织实施,以及省级数据库建设和标识招标采购等工作;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培训、检查以及试点示范等工作;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耳标发放、耳标佩戴的督促与指导、信息采集传输、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的落实,确保耳标佩戴率、信息录入率等关键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二)强化协作与配合。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是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预防控制、技术推广等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牲畜二维码耳标的组织供应与佩戴工作指导;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在检疫和监督时查验、登记耳标,受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要在本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三)强化政策倾斜。各地在实施畜牧兽医有关政策过程中,要向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地区和养殖场倾斜,特别是要把畜禽标识佩戴和追溯信息录入情况作为标准化猪场建设、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申报和“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强制免疫用疫苗申领、母猪补贴、母猪保险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推进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部署,要先行在福州、厦门两市组织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请两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的落实。两市的试点工作方案必须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先行先试,开展体系建设试点。
(五)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详细的追溯体系建设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人员追溯体系业务培训,确保基层人员熟练耳标佩戴、操作识读器等设备,顺利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我厅也将加强对各地师资的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做好培训工作。
(六)强化宣传。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调动养殖者、有关企业及相关方面的积极性,赢得主动,为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