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税委会〔2019〕50号),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本次发布的调整方案由5个表格呈现,分别为:《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仔细阅读2019年、2020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可以发现,与印刷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以及《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 根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2019年为706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进一步激发了进口潜力,优化了进口结构。
与2019年相比,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新增加了纸或纸板印制的已印制的各种标签、纸或纸板印制的未印制的各种标签和印刷机用成套数控伺服传动装置的税率说明,且四色平张纸胶印机、五色及以上平张纸胶印机、苯胺印刷机、具有烫印或全息或丝网印刷功能单元的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和凹版印刷机的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没有任何调整,如表1所示。 在公开的《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可以看到, 2020年,PS版、CTP版、柔性印刷版等印前版材及制版设备继续延续2019年下半年以来的零税率趋势,打印机类产品的最惠国税率依然为零;可以连网的喷墨、激光印刷机,以及独立的喷墨、激光等数字印刷机的最惠国税率在2020年上半年将沿用2019年下半年的税率,且2020年下半年税率继续走低,下降1~2个百分点;与印刷机相关的零配件在2020年的最惠国税率也将下降1~2个百分点,如表2所示。
这些数据可以说明,我国印刷行业的技术水平相对发展缓慢,无论是版材、印刷设备还是相关的零配件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进口。当然,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国际国内印刷设备有序自由流动,不仅可以提升国内数字印刷等技术的快速发展,还将推动国产设备的研发水平,实现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 此外,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如表3所示。
注:如税率中间有“#”,“#”前后分别为上半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下半年(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适用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除了调整关税以外,12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2020版《税则》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2020版《税则》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进行了调整。除2020版《税则》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